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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除條款捲土重來 醫界盼修法助善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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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施曉光/台北報導〕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立法施行十年後,當年因爭議太大沒有通過、授權病患親屬簽下同意書撤除心肺復甦術搶救的「撤除條款」,如今捲土重來,一群醫學院教授、臨床加護病房醫師與立委昨呼籲入法,讓末期病人有「善終」權利,不必再受插管、開洞、電擊等折磨,有尊嚴的離開人世。不必再受插管開洞電擊等折磨


贊成者認為,臨終病人不做心肺復甦術,或撤除沒有意義的延長瀕死期醫療措施,不等同於「安樂死」,而是「自然死」,如果醫學診斷屬於無法治癒的末期病人,應該有權拒絕維生醫療,也符合醫學倫理。


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與多位醫學院教授針對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第七條、第九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,主張將現行僅限被診斷為末期病患本人事前簽署意願書,才可以撤除或終止心肺復甦術,擴及「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簽署之同意書」,同時增訂「意願書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,應將註記內容登錄於病歷保存,其效力視同正本。」


成大醫學院護理系教授趙可式昨播放末期病人圖片強調,在現行規定下,醫生無法撤除維生器具,有的人下半身出現屍斑,有的身形扭曲,但維生器具卻仍維持病人呼吸與心跳,造成病人必須活下去,對病人、家屬都是折磨,「這是愛他還是害他?」

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發起人、前立委江綺雯表示,IC健保卡能註記「器官捐贈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」兩種個人意願,但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卻規定,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書必須有書面正本,往往造成很多醫護人員困擾,只能繼續做CPR、插管,不僅違反病人意願,也造成醫療資源浪費。


國民黨立委楊麗環表示,修法是要讓每個人的「醫療意願」能夠實行,避免臨終時還要受插管、開洞、電擊等酷刑折磨,讓病人能夠「善終」,家屬「善別」可以減少悔恨。
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 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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